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加快全市工業設計發展,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河北省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管理辦法》(冀工信產業〔2018〕173號)和《邢臺市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邢政字〔2018〕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是指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發展水平居全市先進地位的制造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本辦法所稱的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是指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工業設計服務能力強、競爭優勢明顯、業績突出,在工業設計服務領域具有明顯示范引領作用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和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的申報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報、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和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和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的申報、初審工作,并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和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和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的申請單位必須是在邢臺市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管理規范的企業。
第六條 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發展導向,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重視工業設計工作,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設立有首席設計師崗位。
(三)已設立相對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四)有較強的設計創新能力,從事工業設計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近兩年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版權)5項以上,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五)重視知識產權應用,有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近兩年未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工業設計行業有一定知名度和較好信譽,具有明顯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開發試驗軟硬件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咨詢服務能力。
(三)工業設計人才隊伍結構合理,優勢明顯。有高水平的工業設計領軍人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2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70%。
(四)工業設計業績突出,經營穩定。服務制造企業不少于25家,且與3家以上企業建立了穩定合作關系。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250萬元以上,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符合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或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申報基本條件的企業可按本辦法的要求,向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或《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兩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后三年發展目標和建設規劃。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和統一性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現場審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擇優確定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名單,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授予“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或“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稱號。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名單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或有關媒體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 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復核一次。
接受復核的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和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須填寫《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或《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復核表》,經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后,在復核截止日期前將復核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復核,以通告形式公布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或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因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或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稱號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因第十三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或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的,四年內不得申請,并暫停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調整和撤銷的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或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條 對邢臺市工業設計中心、邢臺市工業設計示范企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根據《邢臺市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政策措施》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并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示范企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